据报道,《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实施。《条例》对放生动物做出了细致规定,单位和个人可参加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的野生动物放归、增殖放流活动,禁止擅自实施放生活动,否则将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5月4日 《北京青年报》)
可以说,随意放生、盲目放生让放生失去了原有意义。一些所谓“爱心人士”只顾放生,却未考虑到被放生的动物能否存活,当地的生态环境能否承受,当地的居民是否会受到影响。一些类似于放生眼镜蛇的极端放生行为根本不是善行,而是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捣乱行为。
为规范放生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如果放生行为导致财产、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如村民庄稼被破坏,牲畜被咬伤的话,放生者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治安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盲目放生不是行善,因此,放生不得干扰当地生产生活,不得危害生态系统应该成为放生者的底线和常识。对此,以立法形式规范放生行为,叫停随意放生,处罚擅自放生就很有必要。□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