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先生在某公司做销售已经六年有余,最近公司开始实行“末位淘汰”,每月业绩最后一名自动离职,还不给任何补偿。
孙先生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天通苑南公共法律服务站进行咨询,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这种“末位淘汰”的办法辞退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吗?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这种末位淘汰的办法辞退员工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虽然员工排名末位,但是并不能说明其不胜任工作,应该有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这一过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孙先生遇到这种情况,在公司既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又不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