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即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各个城区都出台了相应的行动方案。不知道怎么分类也不必担心,今天就教您一些生活垃圾分类的小知识。
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
北京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厨余垃圾
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可回收物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
有害垃圾
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
是指除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以及难以辨识类别的生活垃圾。
目前,北京市不少区域都已按照“两桶一袋”的原则指导居民开展居家垃圾分类。
“两桶一袋”原则指导居民准备两个垃圾桶,一个放厨余垃圾,一个放其他垃圾,而类似纸张、塑料瓶、易拉罐等可回收物单独装在一个袋子里。至于节能灯、水银血压计、蓄电池等有害垃圾,因为一般家庭产生量都不大,可不在家中单独设置垃圾桶,及时投放到社区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即可。
不按要求分类个人最高罚200元
如果有人不按分类要求投放垃圾,怎么处理?
条例规定,对这种行为,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先劝阻再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体现以教育和引导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为主,不以处罚为目的;对极少数态度恶劣经劝阻还拒不改正且多次违法的,才会被处以罚款。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公众反映信用管理要慎重的建议,没有对个人进行信用惩戒的相关规定。
分类后的垃圾不得混装
一直以来,垃圾分类存在“两头不信任”的尴尬局面:居民认为存在先分后混的问题,如果后端混装混运,前端分好类没有意义。
条例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未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或者未进行分类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证或者渣土消纳场所许可证。
商超不再免费提供塑料袋
为配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开展对本市塑料袋生产企业以及商场、超市、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监督检查,严格塑料袋监督管理:
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
□本报记者 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