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 通讯员 孙靖 余恕原)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全民垃圾分类进入倒计时。根据规定,对于屡次违反《条例》规定的个人,最高可处200元罚款。
“总重量5公斤,可兑换450积分。”昨天一大早,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村民张俊就拎着一大袋可回收垃圾来到环保驿站进行称重、兑换积分。据悉,东小口环保驿站自4月5日起恢复对可回收物品的称重和积分兑换。目前,日均收集可回收垃圾总量约110公斤。如今,垃圾分类已成为魏窑村村民的一种生活习惯。
各区因地制宜,出台了相关细则和方案。记者了解到,《延庆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提出,以“5+1”模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其中,“5”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大件垃圾。“+1”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单位、居民小区需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装修垃圾分类,村庄则需加入灰土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还对生活垃圾全流程管理提出要求,在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交接环节要设置“打卡记录”,杜绝“混装混运、乱倒乱卸”,每个环节明确责任主体,数据链实现追根溯源。同时,利用红黑榜或曝光等的方式引导市民参与垃圾分类。
《条例》进一步简化垃圾分类标准,将厨余垃圾、餐厨垃圾两类整合为厨余垃圾一类,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大基本品类。
其中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集、倾倒垃圾,不得乱堆乱放;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单位违反该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本着“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城管执法部门将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中明确要求餐馆、旅馆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对“混装混运”现象加大处罚力度。违反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