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业主对服务不满意、想要更换物业公司时怎么办?物业公共部分收益怎么分配?5月1日即将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一系列新规定将有效解决社区居民在生活中遇到的“操心事”“烦心事”。
《条例》覆盖了物业管理的“全链条”,主要分为总则,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八个部分。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矛盾多发的物业费问题,《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动态调整。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在协商物业服务费用时参考。《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公共收益单独列账,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此前,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想要更换物业公司时,可谓困难重重,新老物业交接难引发的矛盾不在少数。对此,《条例》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这也是此次修订的一大亮点。
根据《条例》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主要是为了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是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二是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确有困难未成立的;三是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这一举措可以有效避免因居民自治管理意识不足、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制度运行不畅导致的物业管理混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