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工作半年后开始频繁加班。但是,由于我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用工单位说我就算加班了也不会支付我相应的加班费,请问,这样合法吗?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劳务派遣者加班费、绩效奖金,并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据此,用工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是应当支付您相应加班费的。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