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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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避免3种错误,可免二倍工资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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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避免3种错误,可免二倍工资重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用人单位来说,被索赔二倍工资是一项沉重负担。为了避免二倍工资索赔,很多单位都很重视用工的规范化。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因疏忽或犯低级错误,不幸踩进“二倍工资”索赔的大坑,可谓教训深刻。以下3个案例,用生动的事实证明,只要用人单位能够避免3种错误,就能免除较重的处罚。

【案例1】

代签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者授权或追认

张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入职2周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派员到20公里外的车间找张某签合同。但是,张某当天恰巧请假未上班。经办人员考虑到来回一趟不容易,就干脆让车间主任杨某代签,杨某爽快地签上了张某的姓名。事后,该公司既未征求张某意见,也未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张某。

2019年12月2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以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5个月的二倍工资。在被拒绝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鉴于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曾委托车间主任代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遂裁决该公司须向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点评】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签订劳动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形式来完成,这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但劳动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他人代签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劳动者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签,即劳动者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二)虽然未经劳动者授权,但用人单位事后把他人代签的合同文本交给劳动者,劳动者予以追认或者没有提出异议,且双方已经实际按照合同履行的。

本案中,虽然公司提供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非张某本人签名,张某也未曾授权车间主任杨某代签。而且,公司事后既未将杨某代签的合同文本交付张某,也没有告知张某此事。因此,杨某的代理行为无效,应视为该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能免除该公司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例2】

劳动合同到期后忘记续签

冯某入职某公司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冯某仍在该公司继续上班,此时,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忘了与冯某续订劳动合同。

2019年9月初,公司要调整冯某的岗位,冯某不同意并提出辞职。同年9月20日冯某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与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该公司提出了以下两点辩解:一是自己并非故意不与冯某续订劳动合同;二是二倍工资罚则仅适用于首次用工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应视为是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冯某无权主张二倍工资。仲裁委认为该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遂裁决支持了冯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

仲裁委的裁决无疑正确,即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样适用二倍工资罚则。理由有三:

其一,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负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限于首次用工。

其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这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或者续签了新的劳动合同,而只是视为双方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既然只是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当然需要通过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予以确定。

其三,劳动者就此种情形主张二倍工资的,许多省市均明确规定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疏忽,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这一案例无疑提醒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需要格外用心。

【案例3】

劳动合同文本丢失

2019年1月初,小董入职某电子公司,由于小董表现出色,1月中旬该公司就跟小董签订了劳动合同。半年后,小董开始不满意目前的工资待遇,于是想跳槽。

后来,一次偶然的机会,小董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同事口中得知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找不到了。小董认为这是个机会,不仅跳槽名正言顺,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19年11月初,小董向公司申请辞职。在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不久,小董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此案审理时,公司辩称,其与小董是签订过劳动合同的,只是由于保管不当而丢失。小董是在听说合同文本丢失后才申请辞职并主张二倍工资的,其用心不良,不应予以支持。由于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与小董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仲裁委最终裁决小董胜诉。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处理日后所生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所以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务必保管好劳动合同,并按要求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否则就会面临须支付二倍工资等风险。

本案中,该公司没有为小董的劳动合同办理备案登记,在劳动合同文本丢失后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劳动仲裁委支持小董的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之主张。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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