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为了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辞退工作即将满10年的员工然后再让其重新入职,或为派遣员工频换派遣公司使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次数不足两次,甚至强迫员工签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频频让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1月6日《工人日报》)
一些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是为了自身利益考虑。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这一法定形式。也就是说,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两倍的赔偿金。而员工工作年头越多,企业在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要赔偿的钱也就越多。
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能更好“拿捏”劳动者,甚至企业正是为了能够继续侵犯劳动者权益才选择不与后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这是一直要拿劳动者当“临时工”,而不想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这明显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粗暴侵犯。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违犯了相关法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花招频出,采取让老员工重新入职、为派遣工频换派遣公司等方式,这就侵犯了劳动者权益,踩踏了法律红线。
对于“花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需要加强惩治力度,需要监管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帮助劳动者维权,也需要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对“花式”侵权的用人单位说不。
□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