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是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其中特别强调了“同工同酬”和纠正“超比例用工和非三性岗位用工行为”,很有针对性。虽然北京市人社局下发的《通知》是面向企业的,但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工会有责任积极介入,推动落实。
日前,北京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依法诚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1月6日《劳动午报》)
北京人社局这个《通知》,不仅明确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在依法获得资质的前提下10个“应当”履行的责任,而且明确提出了10类“不得存在的行为”。在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如此强调劳务派遣问题,是因为它关系到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劳动争议。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派遣机构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形式。由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却发生于派遣劳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此,劳务派遣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也由此带来劳动者权益应当由谁提供保障的问题。
在许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大多在一线,工作苦累,贡献很大,但收入却远远低于正式员工。这种用工形式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既可以减轻管理压力,分担风险责任,又能够降低成本费用;对于派遣机构而言,既不必安排具体工作,又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以实际劳动与己无关为借口推脱责任,因此被越来越多地采用。据全国总工会调查,全国劳务派遣工在2011年曾高达3700万人,其中国有企业使用数量最多;绝大部分行业都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中电信、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以致后来出现了“逆向派遣”怪象——某些用人单位要求正式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劳务派遣一时成为某些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法定责任的一种途径。
全国总工会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对劳务派遣问题高度关注,并且在调研基础上积极推动修改《劳动合同法》。2012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修订的主要内容即聚焦劳务派遣。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不仅要求落实劳务派遣同工同酬,而且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这些条款的出台,正是针对性现实中某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规模和岗位缺乏规范问题的。
北京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是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其中特别强调了“同工同酬”和纠正“超比例用工和非三性岗位用工行为”,很有针对性。虽然北京市人社局下发的《通知》是面向企业的,但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维护者,工会有责任积极介入,推动落实。
□张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