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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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 4种情形构成犯罪
向孩子出售“黑爆竹” 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昌平区司法局
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任意辞退员工?
任性P图发微博 构成侵权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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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向孩子出售“黑爆竹” 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我7岁的儿子见小区商店有爆竹出售,便购买了两盒。不曾想,仅仅过去五分钟,我儿子因引线太短且非慢性引燃,以至于扔出不到一米便已爆炸,导致眼睛被炸伤,至今已经花去2万余元治疗费用。

店主没有办理爆竹销售许可证,也无法提供生产厂家和质量合格证明,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他并没有强迫、引诱我儿子购买,也没有教唆、指使我儿子独自燃放,即使受到伤害也完全是我儿子自己所致,与其不存在任何关联。

请问:店主究竟应否就其销售“黑爆竹”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郑秀妍

郑秀妍读者:

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店主的行为违法。

一方面,店主不具备销售资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店主没有办理经营(零售)许可证,无疑属于无证经营。

另一方面,店主属于非法进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但本案店主所采购的却是既无生产厂家,也无质量合格证明的“黑爆竹”。

其次,店主违反了自身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店主明知自己所销售的是“黑爆竹”,明知销售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却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和警示,对潜在的危险听之任之。

再次,店主必须担责。

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也指出:“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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