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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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下班路上突然死亡 亲属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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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1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下班路上突然死亡 亲属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丈夫在下班路上因突发疾病死亡。此后,我曾申请工伤认定,而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我提起诉讼后,法院也于近日判决驳回了我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这表明,我是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

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钟素娥

钟素娥读者:

你的确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你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在于你丈夫是否构成工伤或能否视同工伤,而这两者均不具备:

一方面,你丈夫不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与之对应,能和下班沾上边的,只有第(六)项,而你丈夫只是死于突发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更谈不上“非本人主要责任”。

另一方面,你丈夫不能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这里“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但能否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你丈夫是否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所谓工作岗位,是公司为你丈夫履行日常工作职责所设置的岗位或受公司指派从事的岗位。很明显,你丈夫当时已经下班,且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你丈夫就不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了。

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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