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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建应避免“费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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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团建应避免“费力不讨好”

 

团建的目的就是为了宣传公司文化,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互动,提升团队凝聚力,因此就不能以侵害员工的权益为代价,更何况,重视团建虽好,但也不能忽视日常工作中对团队氛围的调节。

团建即团队建设,是为了实现团队绩效及产出最大化而进行的一系列结构设计及人员激励等行为。岁末将至,也是公司组织团建的高峰期。记者采访了解到,一些企业在团建中,不精心组织反伤了员工心、假借庆祝之名炫耀领导权力等,让团建费力不讨好。(12月4日《工人日报》)

企业团建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不仅能够增进员工之间的感情,而且能够增强凝聚力,对于员工个人以及对企业事业的发展都大有裨益。尤其是,“通过团建选人、提高凝聚力、强化沟通、化解矛盾、统一价值观”,是很多企业团建的重要诉求,因此企业对团建活动的“专业度”要求越来越高。由此可见,企业团建的重要性。

当然,企业团建要想发挥出应有的功效,也须有正确姿态,最为基本的应该是团建项目的科学合理。但不难发现,有的企业在团建中走了歪路,不仅难让员工满意,而且对事业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诚如报道显示,假借庆祝之名炫耀领导权力等,这些显然背离了团建目的,员工也就难免互不满意。

通过具体案例来看,2016年1月,南京某公司要求员工在大街上喊口号,亲吻垃圾桶,拥抱陌生女孩。2017年12月,南昌某美容公司举办14周年庆活动,要求员工们跪着互扇耳光,美其名曰培养“狼性团队文化”……这样的团建,不仅让员工难以接受,而且更涉嫌触犯法律,且对企业的发展更尤为不利。

企业团建不能靠“奇招异术”,企业管理者理当认识到此。笔者以为,良好的团建,一方面应该遵循科学与员工的意愿。这就需要在开展之前进行详尽的设计,毕竟团建活动并不等同于团队娱乐活动,更不等同于吃吃喝喝,团建开展就不能糊弄了事,乃至靠“奇招异术”从员工身上揩油。

另一方面须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强迫员工加班。故此,企业在法定休息时间组织活动也应当遵守自愿参与原则。尤其是,一些团建活动,更不能侵害员工的人身权益。

诚如有的员工表示,“真正理想的团建就像《外婆的澎湖湾》歌词唱的那样,阳光、海浪、沙滩。应该是以享受为主、奖励性质的出行。”的确如此,团建的目的就是为了宣传公司文化,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互动,提升团队凝聚力,因此就不能以侵害员工的权益为代价,更何况,重视团建虽好,但也不能忽视日常工作中对团队氛围的调节。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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