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7月23日,百善镇居民焦某向任职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批复同意其于8月23日离职。由于该公司是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所以离职时焦某拿到的是7月份和8月前23天的工资。焦某发现8月份的工资中,公司并未扣除社会保险中个人应承担部分。他找到公司询问,公司表示其已离职,公司无需为其缴纳保险。而焦某则认为8月份的社保应当是由公司缴纳,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了解了纠纷缘由后,工作人员向焦某及公司代表表明:对于离职当月员工的社会保险应由谁来缴纳这一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结合实践及本案实际情况,一般是按照两种情况来确定:一是按照员工离职日期。如果员工是在15日前离职,则公司不需要为其缴纳保险,如果是在15日之后包括15日在内,则公司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二是按照社保参保截止日。既按照北京市本地社保参保截止日来确定,在截止日之前离职的,公司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如果是在截止日之后离职的,则需要公司缴。
焦某是23日离职的,无论是按照哪种情况都应当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个人部分应当由本人负责。如果公司拒不缴纳,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焦某和公司代表对离职当月的社会保险该由谁来缴纳这一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公司表示会为焦某补交8月份的社会保险,其中个人部分由焦某承担,并尽快为其办理转移手续,焦某对此表示认可,双方达成一致,纠纷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