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彭某、夏某因非法采金造成环境污染一案,被公诉机关诉至密云区法院。近日,密云法院审结本院首例污染环境案,被告人彭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被告人夏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万元。
据了解,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彭某、夏某雇佣高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密云区某废弃的矿洞内,用加入大量火碱、金蝉选矿剂的溶液直接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进行选金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含氰化物的洗矿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及矿洞底部土壤中。
经对该地点洗矿废水和废弃矿洞周围土壤进行取样检测,被告人彭某、夏某等人选金作业行为产生的废液,严重超出了《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限值。被告人彭某于2019年2月1日在现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夏某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二被告人承认采金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双双认罪认罚。
密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夏某犯污染环境罪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夏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密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现判决已经生效。
本报记者 王路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