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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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司法竞拍后反悔 竞得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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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参加司法竞拍后反悔 竞得人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同志:

我曾按规定在进行竞拍登记、交付3万元拍卖保证金后,参加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经过多轮竞价,我最终以26万元的价格,举牌拍得一辆小车。因事后感到非常后悔,虽经法院多次催缴,我也未能缴清购车款。此后,法院通过重新组织拍卖,最终将小车以22万元成交。

不料,法院不仅对我所交付的保证金分文不退,甚至要求我另外支付1万元差价,即降低后的成交价减去我交付的3万元拍卖保证金及5000元重新拍卖费用形成的价格差。

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读者:温丽蓉

温丽蓉读者: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你的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指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你已竞拍成功,但事后反悔,经法院多次催缴仍一直未能缴清购车款,造成法院当初司法拍卖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必须依法承担重新拍卖价低于原拍卖价的4万元差价及5000元重新拍卖费用。

颜东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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