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和单位签过两次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目前是工作的第4年,现在公司要搬迁到河北,如果去的话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如果不去只能在北京待岗,我既不想去河北也不想待岗,可以要求拿赔偿金走人吗?
谢谢您的答复。
答: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找到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就此事进行协商。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若您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款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6条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