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0年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一套由其妹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孙某。2013年10月10日,李某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其女友孙某。2018年9月7日,李某因车祸死亡。李某的妹妹和其女友孙某就李某的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来到霍营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了解了纠纷的具体情况后,发现李某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和弟弟外,没有其他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立有的数份遗嘱内容发生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这个纠纷中,李某所立的公证遗嘱是有效遗嘱,李某的房屋继承问题应该根据公证遗嘱来确定,房屋应该由李某的妹妹继承。
工作人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原来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或变更时,仍需要以公证遗嘱所代替,不能其他形式的遗嘱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