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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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8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失独老人 享有隔代探望权吗?

 

编辑同志:

我们的儿子与儿媳韩某结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子,并由我们从小带到大。2018年秋天,儿子因事故离开人世,这对我们的打击很大。在这段痛苦的日子里,一直与我们共同生活的孙子给了我们莫大的慰藉。

在儿子去世1年后,韩某带着我们孙子改嫁。其后,我们多次去探望孙子都被韩某拒绝,即使托人做韩某的思想工作也无效,致使我们至今都未能见上孙子一面。

韩某拒绝的理由是:《婚姻法》没有规定祖辈享有探望权。难道我们与孙子的亲情就这样被隔断了吗?祖辈真的不享有探望孙辈的权利吗?

读者 魏友权夫妇

魏友权夫妇: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很显然,法律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辈不享有独立的探望权。

但是,这仅是就父母离婚后所涉及的探望权的规定。至于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以下统称为“祖辈”)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下统称为“孙辈”)进行探望,法律没有规定。不过,基于以下理由,失独老人应享有隔代探望权:

其一,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孙辈,这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国家庭伦理传统的尊重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辈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其二,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既然《继承法》赋予孙辈等在其父或母先于祖辈去世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辈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因此,祖辈在对未成年孙辈尽到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

从你们所述情况看,孙子出生后一直跟你们生活达5年之久,你们对孙子尽了抚养义务,因此你们可以获得探望权。你们现在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决赋予你们对孙子的探望权。不过,在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上不应期望过高。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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