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一只海蓝宝石手镯。收货后石某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与店铺对商品的介绍多处不符。为此,石某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200元。近日,北京市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2017年12月28日,石某从商家在某网上注册的店铺购买了一只海蓝宝石手镯,支付了5400元。该店铺对该商品的介绍如下:材质:天然海蓝宝石,原产地:巴西,包边材质:G18K金,品级:高优品。商家通过快递方式发货给石某。
收到手镯后,石某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检验中心出具了《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贵金属检测:18K金,放大检查:气液包体、气泡,备注:填充处理。
此次鉴定,石某支付鉴定费300元。拿到鉴定证书后,石某以其非真品为由,要求网站平台及销售商对其进行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石某将平台和商家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时,商家表示,涉诉商品不是假的,珠宝行业有相关规定,海蓝宝石允许进行处理,并非经过处理的产品就不是天然的。即使石某陈述属实,其购买手镯花费5400元,其中海蓝宝石的价格比例为30%,18K金的价格比例是70%,故不应以全价的三倍予以赔偿。
商家认为石某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对鉴定结论不认可。商家申请对涉诉商品是否为天然海蓝宝石重新进行鉴定,其后又明确表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经询问,商家表示涉诉商品确实经过了处理,灌注了极其少量的胶,但是国家允许的。
法院认为,本案涉诉商品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18K金海蓝宝石(处理)手镯”,明显与商家所介绍的“材质:天然海蓝宝石”不符,商家的行为构成欺诈。对石某要求商家退还货款5400元,并赔偿损失162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300元检验费系鉴定涉诉商品产生,应由商家承担。商家辩称海蓝宝石的价格占整体价格的30%,即使赔偿也不应以全价的三倍赔偿。法院认为,石某所购手镯是整体,不可分割定价,对商家的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本报记者 李婧
通讯员 马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