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电公司担任巡线工的老胡,在工作中经常风餐露宿。前些日子,他因腰疼在家休息治疗两个月。病痛痊愈后,他上班了。但是,在领工资时发现,他病休这两个月的工资比其他月份少了一大截,甚至比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还低。
老胡觉得,自己生病请假没干活,工资可以少发,但起码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呀?他认为,无论哪种情形不上班,起码要按最低工资给予报酬。但是,他又不知道自己这个想法对不对?
法官说法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过,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是有条件的,一般是以提供正常劳动为前提的,不是无论何种情形都是必须的。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职工下岗待业,由单位依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补助(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上述规定,老胡的单位在其不上班期间,可以低于最低工资给付生活费。
王景龙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