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KTV的服务员。四个月前,我因与男友分手心情低落,以至于对前来唱歌的王某等不太热情,有时还会答非所问。被王某指责后,我抑制不住自己并与之争吵。王某见此情况大怒,抄起酒瓶砸向我头部,致使我住院20余天,花去4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
近日,王某被法院判处刑罚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个体工商户老板面对我的工伤赔偿请求,以我服务不周是事发的根源且存在过错,认为我从王某处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不应该再获取赔偿。况且,我不属于工伤,更无权向其索要赔偿。
请问:老板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桂珍
李桂珍读者:
老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方面,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暴力伤害,且不在所列三种非工伤情形之内,就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你所受到的暴力伤害发生在上班期间和工作地点,且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关联,所以,你虽有一定过错,但这并不等于你属于“故意犯罪”或“自残”,老板不能借此来否定工伤。
另一方面,你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上述规定表明,工伤员工有权同时享受来自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老板不能因为你已经从王某处获得赔偿而否定自身的工伤赔偿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