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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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 这些证据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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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表 就餐卡 同事证言
劳动者维权 这些证据可收集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必要条件。宋铨在公司工作10个月时间,但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而且一句话就把他赶走了。

事后,宋铨以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进行索赔,但被仲裁驳回。法院审理认为,他所提供的电话表上有其姓名、车牌号和电话,并且该电话表上加盖有公司公章,在其他证据佐证下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判决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元。

基本案情

宋铨说,他于2018年3月6日入职北京一家混凝土公司,担任货运司机一职。在职期间,其平均月工资4500元。可是,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我是农村人,缴不缴社保无所谓,只要每月开工资就行。可是,没过多久,公司竟然不让我干了。”宋铨说,公司通知他的时间是2018年12月25日,且没有说明让他走的原因,只说让他回家待岗。

由于公司同时让宋铨与另外4名同事一起离开,所以,他觉得不可能在公司继续干下去了。于是,在第二天,即2018年12月26日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邮寄了离职函。

接下来,他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1.2018年3月6日至12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此外,要求确认在上述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宋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庭审时,宋铨提交3份证据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是司机电话表。该表不仅有宋铨的姓名、车牌号和电话,在电话表头上还加盖有混凝土公司质检试验专用章。

二是2018年4月的一张名为“砼公司”食堂就餐卡。宋铨称“砼公司”即被告混凝土公司,该就餐卡系混凝土公司发放,每月一张。

三是混凝土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其上也盖有混凝土公司的公章。

此外,小郭等4名司机出庭证明其与宋铨系同事,并被公司在同一天辞退。

混凝土公司对司机电话表、食堂就餐卡均不予认可,但认可资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认可与电话表、就餐卡的关联性。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参考其他因素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宋铨提交了司机电话表、砼公司食堂就餐卡、混凝土公司资质证明、4个同事的证言材料,虽然这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有效证据,但这些材料前后一致,联系起来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可以据此认定宋铨与混凝土公司之间曾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法院庭审质证环节,混凝土公司虽否认录用过宋铨,但其未提交本单位完整的员工名册。因此,对其否认与宋铨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混凝土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对宋铨陈述的入职、离职时间、月工资数额、未缴纳社保、离职原因等事实予以采信。因此,法院确认2018年3月6日至12月26日期间宋铨与混凝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混凝土公司未为宋铨缴纳社会保险,宋铨有权与混凝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混凝土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宋铨要求混凝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宋铨与混凝土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混凝土公司应支付宋铨2018年4月6日至12月2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5965.52元。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38条、第46条、第47条、第82条之规定,判决支持宋铨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提示

员工维权当广泛收集证据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追索离职补偿、加班费用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的前提。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非常复杂,需要很多证据加以证实。虽然劳动部门有这方面的专门规定,但在本案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所使用的证据比较特殊:即在没有工资表、招聘表的情况下,靠一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电话表、一张就餐卡和一张公司资质证明,串联起来就形成了证据链,同时,也就确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这就给劳动者一个启示: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广泛存在的,只要用心就能收集到。只要有证据,就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要留意收集证据。

在此,有必要提示一下,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证据方面,下列事项均可作为参照凭证: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是考勤记录;五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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