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刘女士夫妇租赁了张某位于北七家镇某社区的一套两居室,双方签订了2年期租赁合同。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刘女士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安装了空调。今年6月初,张某突然提出自己要用房,要求刘女士在两周之内搬家。刘女士要求张某补偿其装修费和搬家费用。而张某只同意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为此,刘女士夫妇来到北七家法援工作站求助。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出租人单方提前解除合同不属于法定解除条件,应当赔偿刘女士因提前退租造成的损失,但其要求赔偿装修费于法无据。经调解,张某承诺再额外补偿刘女士900元搬家费,刘女士承诺在一周之内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