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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值班员偷吃烧饼遭辞 法院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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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超市值班员偷吃烧饼遭辞 法院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报讯(记者 李婧 通讯员张玉贤)某超市员工赵某因在值夜班期间偷吃三个小火烧,被单位辞退,于是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赵某于1997年1月31日入职某超市,担任夜班值班员。

2018年4月3日晚赵某值夜班,4月4日凌晨时分其与保安员马某一起在超市巡场,赵某对马某说:“晚上没吃饱,有点饿了。”说完径直走到食品柜台前,拿了3个小火烧吃掉。2018年4月9日,某超市保卫部在查看监控录像时发现赵某偷吃火烧的行为,对赵某进行询问。赵某当即承认上述行为,并称其“第二天开门就想结账,下班给忘了”,承认自己违反了超市管理规定,愿意认真检讨并接受处理。随后,赵某停职休假。2018年4月26日,某超市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赵某“2018年4月4日夜班值班时利用职务之便有偷窃公司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员工手册》三类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赵某认为,其食用超市的三个小火烧,总价值不过6元,某超市将其辞退,小题大做,处罚过重,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某超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停止其工作期间的工资。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赵某的请求。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某超市辩称,赵某作为超市安保人员,在营业场所履行安保职责,其盗窃侵占公司财物系监守自盗,背离了安保人员的职责,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其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存在违纪行为。赵某作为某超市夜班巡逻人员,擅自食用某超市对外销售的食品,该行为属于员工手册中规定的盗窃公司财物的违纪行为。然而,赵某在食用火烧前已告知在场的保安人员马某,而马某并未予以制止;赵某食用的火烧价值很小且无证据证明其之前有盗窃单位财物的行为;赵某在公司调查此事时第一时间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认为赵某的行为情节轻微,属于员工手册中 “二类违纪行为”,对应的处罚措施中并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即便考虑到赵某作为安保人员的特定职责,其过错亦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所以认定某超市作出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明显失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某超市继续履行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赵某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工资6000元。

法官提示: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罚,但处罚措施应当与劳动者的违纪程度相当,应当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相符,在规章制度对违纪行为的界定不够明晰、具体的情况下,应保持谦抑,慎用劳动合同解除权,尽量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经过其他处罚措施后劳动者仍不改正的,再行解除劳动合同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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