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婧 通讯员姜楠)某物业公司职员李某曾在工作中受伤,被确认为工伤。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令某物业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万余元。
2016年,某物业公司保洁员李某工作时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同年,李某所受伤害被确认为工伤,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在李某工作期间,某物业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8月,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不能享受养老待遇。
退休后,李某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某物业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期间,其一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付李某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现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存在再就业,其无需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李某虽年满50周岁,达到我国退休年龄,但李某仍具备从事劳务获得报酬的能力。李某因工伤带来的身体伤害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从事劳务的能力及再就业的机会,对其造成消极影响。从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原则出发,某物业公司应支付李某相应补助,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