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霍营小区的李女士春节期间在商场买了一双鞋子,才穿了不到三个月,鞋面开始断裂。李女士想在“三包”时间内呢,便拿着断裂的鞋子去商场调换。商场的售货员服务态度很好,很快就为李女士调换了一双同款的新鞋,当李女士问到“三包”服务时,售货员说要从第一次销售时间算起。李女士不服,认为如果新鞋子再穿两个月出现断裂问题,又超出上次的“三包”时间怎么办,无法赔偿。与售货员协商未果后,李女士来到霍营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北京市商业企业鞋类商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鞋类商品的“三包”从售出时开具的购鞋凭证(单据)所标明的日期计算有限期限。经过修理的,扣除修理所占用时间,重新更换的,从更换之日重新计算期限。因此,李女士调换后的新鞋“三包”期限应该从更换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李女士得到答复后,立即去商场与售货员理论,售货员
立即将鞋子的“三包”时效改成从更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