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日前,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肖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今年4月份,肖某通过网络代购为母亲代购一名牌女包想作为母亲节礼物,拿到代购的货物后,肖某发现该名牌包与自己在实体店看到的差距很大,认为是假货,联系卖家,卖家声称该名牌包为正品,并且不予退货。肖某很郁闷,来到工作站咨询。
法律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肖某认为该产品是假货,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凭借个人主观臆断。在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后,可以依法维权,并且可以要求对方在退还价款的同时增加三倍赔偿。
法律提示:
当今社会网络代购已经成为热门购物方式,然而代购存在很多隐患,消费者在购买贵重商品时需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