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季烁等人向本报反映说,他们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已经好几年了,工作十分辛苦,最难熬的是夏季都得顶着烈日施工。现在,天气越来越热,他们常听人说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享受高温津贴,可他们从没有拿过这笔钱。
季烁说,每当他们找老板要求发给高温津贴,老板都予以拒绝。老板的理由是:每逢高温季节,公司每天都给员工提供充足的高温解暑、清凉饮料,并发放了相应的防暑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经与高温津贴相互冲抵,甚至还远远超过了高温津贴的支出。因此,员工再额外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
季烁说,大家想知道老板的说法是否正确?
法理解析
季烁所在公司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该公司没有弄清给付高温津贴与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之间的区别。
从本质上看,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二者之间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在性质上、功能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其中,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而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补偿性质,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
由于性质不同,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不能相互代替,即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防暑降温物品和高温津贴。这样说的依据是《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
该《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该《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此外,北京市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4年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4〕44号)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自每年6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3)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上述规定和标准,季烁等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发给你们高温津贴。如果公司仍然以已经发放防暑降温物品为由拒绝再发高温津贴的话,你们可以举报或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另外,由于建筑公司之前一直没有给你们发高温津贴,因此,在你们离职时,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拿到这笔钱。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