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文秘,与同事李某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由于李某不时用言语挑逗、动手动脚等方式对我进行“性骚扰”,我曾经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要求责令李某改正、调换办公室、调岗等,但公司以此为我与李某之间的私事、与工作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我只能自行向公安报案或请求司法机关处理等置之不理。
公司的做法,让李某有恃无恐、得寸进尺。我也因此出现心悸、恐惧、失眠等症状,不得不前往就医。
请问:对这种事情,公司可以撒手不管吗?
读者:关丽琳
关丽琳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能撒手不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分别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尤其是在劳动场所内的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仅要做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更应当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场“性骚扰”进行及时处理,包括对尚未构成严重情节的,应当在人事管理权限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对具有严重情节、可能涉及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材料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应规定未及时做出处理,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被骚扰的职工不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权益,也有权向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请求保护和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你在办公室这一工作场所遭遇李某的多次“性骚扰”,且在多次向公司反映之后,公司借口是你与李某之间的私事、与工作本身没有任何关联、你只能自行找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而袖手旁观、置之不理,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鉴于公司没有给予李某起码的对批评教育,未履行自身应尽的法定义务,所以,公司应当赔偿你因心悸、恐惧、失眠等花去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