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6年12月26日入职一家物业公司任物业管理员,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因岗位调整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向张某支付了2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张某向公司提出,其一直未休过带薪年休假,应按照其未休年休假天数向其支付3倍工资作为补偿。但物业公司认为,张某工作期间从未提出过休带薪年休假,且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带薪年休假跨年不休即作废,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因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张某特来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未休带薪年休假 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偿?
法律分析: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在物业公司连续工作两年,已经具备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如张某为了完成每月的业务量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物业公司可只支付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而无需另外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对于劳动者应休但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也就是说,公司还需再支付张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2倍的工资作为补偿。
最终,工作站给张某的建议:在劳动诉讼时效内可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