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近日,我所在公司临时召集全体员工开会。虽然主持人会前说过不准打瞌睡,但由于我恰逢上夜班、白班连班,实在疲劳,一不留神还是睡着了。公司就因这个过错,依据其单方制定《员工违规处理办法》,以我严重违规为由,决定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邱婷婷
邱婷婷读者:
公司的做法错误,你是否“严重违规”不能完全由公司说了算。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什么属于“严重”作出界定。究竟何谓“严重”不能任由用人单位“自由裁量”。也就是说,在认定“严重违规”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方面,“严重违规”的确定程序要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通过对应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的事关“严重违规”,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另一方面,“严重违规”的内容应合法。即所谓的“严重违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也不得与国家政策规定相冲突。
此外,违规员工必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即一般的违规或只造成轻微影响的行为,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前提。
上述内容主要包括: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导致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构成犯罪的,等等。
结合本案,由于公司制订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是其单方制定的,存在程序违法,你打瞌睡又事出有因,在你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将你解聘,况且其解聘依据因程序违法根本不能成立。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