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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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砸非车主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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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车被砸非车主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输官司

 

买新车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可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她刚提回来的新车还没上牌就被砸坏。更令人气愤的是,她投保的保险公司居然不予赔付。无奈,她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王女士说,她购置梅赛德斯奔驰轿车时,经4S店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0日0时起至2019年10月19日24时止。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包括司机和乘客)、车身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和各险种对应不计免赔险等。

2018年10月30日,王女士回家后将车停放在自家小区内、自己的停车位上过夜。次日早晨,她发现车身前部及顶部受到损害,在当场报警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报险。因保险公司口头告知不予赔付,她自行联系修理厂维修并花费41500.01元。

2018年12月1日,保险公司以王女士报案事故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向其邮寄了《拒赔/拒付通知书》。因协商不成,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损修理费。

3月8日,法院审结本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险金29500元。

律师说法

对于本案产生纠纷的原因,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李柯律师说,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故意曲解保险责任范围及刑事、民事案件处理程序造成的。正如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主张,辩称王女士车辆受损系人为损坏,不属于保险条款中明确列举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因此不同意赔偿。同时,由于该损坏系遭受他人故意损坏,在王女士报警后公安部门尚未有结论,按照“先刑后民”原则,保险公司有权不给予保险赔偿。

李律师认为,从本质上看,涉案车辆车身前部及顶部等多处受损,显然属于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后导致的车辆损坏,且该损坏是非车主本意的、突发不可预见的,符合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中的“碰撞”的含义,属于车损险的赔偿范围。还好,法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人为损坏不属于保险赔偿责任的意见,也予以否认。

再者,该事故虽然已经刑事立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本案的审理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因此,刑事部分的处理不影响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此外,王女士已投保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险。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等原因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及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但是,该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载明保险车辆被打砸属于保险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由于车辆被砸非因王女士故意或过失造成,而是出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所以,在保险公司在不能举证证实王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这也是其由拒赔到不得不接受赔偿的主要原因。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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