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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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女职工权益 既要重立法更要重落实

 

山东省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给予女职工“痛经假”与“更年期可调岗”等权利,这是立法上一个进步,其良好的动机不容质疑。但是,在实操过程中,其实还需要更加细腻的实施细则,尤其是多鼓励用人单位去除其使用女职工的心理顾虑,降低其用工实际成本等。在推动女职工就业的实际效果方面,人们期待有更多的进展。

3月1日,《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不少媒体以“痛经假”和“更年期可申请调岗”为标题,对山东省的该立法行动进行了报道,引起广泛讨论。

从女性的角度上讲,《办法》几乎关照到职场女性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围绝经期综合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更年期综合征”予以特殊规定,是关爱女职工立法的一次重要的进步。

但是,山东此次立法行动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然而,公众却更关心这些条款最终如何落实,以及落实的最终效果。

坊间有人议论说,老板和职员在人才市场上的关系,是一种供求关系的博弈。如果立法对女职员进行较为详细和全面的保护,势必影响女职员在人才市场上的价值。每一个老板在招聘时,都会算一笔人力成本的账。

那么,有人初步替老板算一算——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该《办法》,招聘一名女职工,企业就得考虑,该职工有可能需要每月一次的“痛经假”,1到2天;怀孕之时,需要产检假,孕期反应强烈要适当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不能加班、夜班;分娩之后还要有一百多天产假;产假期满上班,企业要给一到两周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分娩第一年,每天有一个小时哺乳假;有可能生育二胎;孕期、产期、哺乳期有特殊保护,不能辞退;如今,又来了一个关照女职工“更年期”的新条款,对于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岗位的,还要进行调岗——相较于男性求职者,女性求职者的弱势可见一斑。

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否认在市场行为中,企业与单位录用女职工的相对成本会更高一些,老板在录用时,心中的计量也会更多一些。如何消减用工单位的这些顾虑,需要更细致的考量,而不是简单的压制。

所以,对于女职工就业的保护,不是只有立法上的更多详细规定,还要根据现实的情况,采取更为细致的措施。假设就业市场供求关系紧张,求职者找工作难,这种保护女职工的立法未必能给女性带来实惠。虽然办法中写到“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否录用,决定权依然在用人单位手中。机关事业的单位、国企的招聘要面对舆论的关切,相对严谨。然而大部分职工要在民营企业中寻求发展,如何避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很多应聘不成,根本不给理由,更谈不上以性别为由。

让企业与单位承担所有女性职工的就业成本,不仅不现实,也不公平。尤其是在民营企业。所以,如果社会当真为妇女就业着想,应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给予录用女性多的企业一些实惠和福利,比如给予这些企业与单位减税减免等方面的直接奖励,以推动保护措施的落地,让保护妇女就业权益的立法见到效果。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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