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刘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春节期间,刘某的朋友马某借用刘某的小客车在走亲访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一骑车人撞伤,经交通队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垫付了五万元医药费,现在伤者仍在医院治疗。刘某担心伤者伤的较重,治疗费用较高,自己是事故车的车主,不知道用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中如果刘某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则刘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