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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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高管的工资谁说了算?

 

在许多公司中,都有一些既为董事又是高管的特殊群体。对于他们应该发多少工资,在现实中往往经常由公司董事会说了算。事实上,却不该这样。以下案例就是明证。

董事兼高管的工资应由股东会决定

张玉萍是一家公司董事兼高管。就张玉萍的工资问题,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2月1日召开会议,并以表决的方式决定其月薪为15000元。张玉萍以董事的身份参加了会议和表决。但事后公司却以多位股东反对为由,拒绝按照董事会决定向张玉萍发放工资。

【点评】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对公司董事兼高管的工资,如果由董事会来决定,该董事兼高管很可能利用职权决定或者通过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影响董事会的决定,其他董事也往往会因为抹不开面子而投赞成票,这种做法很容易导致董事高管自我定薪,进而出现利用决策权和控制权将原本属于股东的权利掌握在少数人手里。

因此,《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职权,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也就是说,董事兼高管的工资应当由股东会来决定。除非得到股东会的批准或认同,否则,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不会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本案中张玉萍的工资也不能由董事会来决定。

董事兼高管的工资应当以合同为准

2018年3月1日,公司股东会议决定:鉴于柳萌萌是公司董事需要履行董事职责,又作为高管需要从事相关工作,故另行给予其高管工资8000元/月。后因柳萌萌嫌工资少,经与公司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为10000元/月。可董事会认为,只能按8000元/月执行。

【点评】

董事会的意见是错误的。

虽然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但该报酬是基于履行董事职责而获得的对价,不能涉及董事因履行高管职责、以员工身份获得的劳动报酬。即当董事以高管身份另行从事工作时,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就是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与之对应,柳萌萌有权依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索要工资。

董事兼高管的工资董事会无权降低

2018年5月15日,一家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与董事邱婷婷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聘任邱婷婷为高管,月工资12000元。执行两个月后,董事会基于有人妒忌,加之确实觉得邱婷婷作为高管的工资过高,未经邱婷婷许可,即要求公司财务只按6000元/月发放。

【点评】

董事会无权降低邱婷婷的工资。

一方面,对董事兼高管工资的决定权在于股东会而不在董事会。另一方面,虽然高管在地位上不是普通劳动者,但其劳动权利同样受劳动法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于降低工资是对劳动合同条款的重要变更,所以,未经邱婷婷同意而降低其工资属于违法。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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