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村民赵某来到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春节前,赵某在某灯具店购买了四个热销水晶灯。当时,灯具店老板告诉赵某水晶灯的灯泡要单独收费,每个灯泡20元,赵某同意。几日后,灯具店的安装师傅到赵某家安装灯具,在安装过程中,赵某发现水晶灯的灯泡数量与购物单上的灯泡数量不一致,经仔细核对后确认购物单上的灯泡数比水晶灯上应该安装的灯泡数多出20个,相当于是灯具店多收了赵某400元钱。而且,灯泡的质量也不一样,有的是塑料壳的,有的是玻璃壳的,肯定价钱也不一样。赵某感觉自己被欺骗了,于是找灯具店老板理论,灯具店老板告诉赵某是工作疏忽,数错了灯泡。回到家后,赵某越想越生气,于是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询问自己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灯具店老板的解释过于牵强,对于自己店里热销的水晶灯数错灯泡不符合常理。再者,从赵某提供的证据看,灯泡确实质量不一样。显然,灯具店的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赵某有权向灯具店主张三倍赔偿。
法律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留存好购物或消费凭证。另外,对于购买水晶灯这样的商品,一定要事先问清价格,并确认灯泡的数量、材质等,防止被商家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