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于法定节假日是有工资收入的,即使劳动者不工作,其正常工资里也包含节假日工资,所以,《劳动法》规定的这个“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是否包括正常工资中已经含有的节假日工资呢?
换句话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时实际获得的是三倍工资还是四倍工资呢?因此这两种说法在网上、书上都有,究竟哪一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呢?
答: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个说法是非常明确的,即作为加班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是另外支付的,当然不含劳动者在不加班时也应获得的那一份工资。从总额来讲,在法定节假日,如果劳动者不加班,则只能获得“百分之一百”的工资;如果加班,则应当获得“百分之四百”的工资。其中,“百分之一百”是正常报酬,而另外“百分之三百”则属于加班工资。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