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看似是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但是也不能任性为之。镇江市《劳动规章制度“负面清单”(试行)》无疑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
“不得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以货币以外的其他形式抵充发放”“不得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本人自行申报工伤”……日前,江苏省总工会转发镇江市《劳动规章制度“负面清单”(试行)》,并召开全省推行劳动规章“负面清单”工作学习观摩会,引导用人单位规范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内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月12日《工人日报》)
企业要实现管理增效,必要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容缺失。借助相关解释,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是企业内部的“准法律”,也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可见,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质量如何,不仅彰显着企业管理水平,也关乎着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更是劳动法规落实程度的具体体现。
劳动规章制度“负面清单”,无疑就是在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设立规矩。镇江市发布的这份“负面清单”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清单罗列出了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中应禁止出现的内容,清晰明了,易于操作,其中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管理等9章共56条。
劳动规章制度“负面清单”,最显而易见的功效,就是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企业奇葩治人管理制度的出现。因为“负面清单”明确提示企业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不得触碰法律红线,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制定“家规”也就不能肆意而为。比如,社会上出现的强制要求员工转发公司文章,完不成业绩就体罚等等,倘若有“负面清单”规制,就能减少此类现象。
除了对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约束外,“负面清单”也可以实现对员工的权益的有效保护。比如,工会和人社部门为企业免费提供“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评估服务”,帮助企业修改调整规章制度,其最重要的意义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通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纠偏,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增添了一份保障。
而且,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负面清单”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比如,企业落实好“不得规定劳动者未上班就一律扣减或者不发工资”“不得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规定超过8小时/天的工作时间”等这些规定,不仅对于自身企业发展有利,而且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而言,也有利营造良好的用人氛围,铸就区域发展的良好口碑。
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看似是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但是也不能任性为之。镇江市《劳动规章制度“负面清单”(试行)》无疑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当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仅有“外力”不够,一方面企业自身也需当自强,尤其是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上,不仅要依法行事,而且也应该实现民主制定;另一方面于劳动者,当增强法律意识,并勇于对任性规章说“不”。
□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