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姬某是医院妇科医生,上午上班时间是7时30分,妇科在病房大楼的12楼。2018年8月11日7时20分,姬某乘电梯到妇科上班。进入电梯后,因人员拥挤,她被一暖瓶热水烫伤双足面。
姬某已进入院区,还未到达妇科,而是在一楼电梯内被烫伤的,她是否属于在工作场所内受伤?工作场所应当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去理解?
答:
“场所”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法律的严格限定。作为一个日常用语,《现代汉语词典》《辞海》等均未予以解释。
一般而言,“工作场所内”也就是指“工作的处所或地方”。由于工作的范围比较广泛,且不完全固定,因此只要是工作可能到达的地方都可以认为是工作场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场所是指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这与上述分析基本契合,可予借鉴。
本案中,院区一楼电梯,是姬某从事工作需要经过的地方,也是用人单位应予控制的地方,劳动者在此处遭受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将此地作为工作场所。在此场所遭受意外伤害,宜认定为系因工作原因所致,可认定为工伤。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