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王某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全新黑色小轿车一辆。依据《新车销售合同》,王某支付车款49万元、购置税5万元。此后,王某得知,该车在交车前曾查出继电器存在问题,并导致打不着火,该公司对相应部件进行了更换。
王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告知该车辆在销售之前维修过,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构成消费欺诈,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购车合同,由该公司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并以三倍购车款赔偿其损失。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在检测中发现部件有问题并更换,属于汽车整备的过程。该过程无需告知王某,法律也没有明确相关告知义务。虽然消费者无法自行查看检测的系统记录,但通过4S店工作人员是可以查询到的,并不存在隐瞒、欺诈行为,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未明确告知更换继电器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不构成欺诈,遂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王某损失5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明确告知王某检测中更换继电器是否损害其的知情权,以及上述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三倍赔偿。
在判断消费者知情权范围时,因消费者在交易信息上处于弱势地位,应当予以特别保护,经营者不能以行业认知、行业惯例来对抗消费者的知情权。
售前检测是汽车供应商要求其授权经销商在将新车交付给购车者前,对新车进行全面检查和校正的一项必经检测程序,是客观存在的行业惯例,区别于一般的汽车维修。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应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亦没有成文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予以规范。因此,检测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相关检测是否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来综合判断。
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继电器影响车辆的启动功能,更换该部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故该事实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未将上述事实明确告知王某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销售欺诈适用三倍赔偿,但构成欺诈需要有主观恶意。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未主动告知王某检测的相关信息是基于其无需告知此行业惯例的错误认识,并不具有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其行为不构成欺诈,不适用车款三倍的赔偿金。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车价、侵犯王某知情权的内容以及对消费心理受损的补偿等因素,酌定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王某5万元合法合理。
□本报记者 闫长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