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某(女)来到小汤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2012年年初,刘某某与张某某(男)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彼此产生好感,不久二人开始同居。2013年刘某某产下一女婴,在得知张某某已婚之后,刘某某悲痛欲绝,遂与张某某断绝了关系,独自一人抚养孩子。前段时间,刘某某在家人的劝说下找到张某某,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张某某说现在自己无固定工作,等以后挣了钱会把抚养费补上。刘某某听说法律上有个诉讼时效的规定,担心过了诉讼时效,孩子的抚养费就要不到了,于是来到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告诉刘某某,在抚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即孩子十八周岁之前,抚养费给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抚养关系不再存续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刘某某女儿的抚养费,最迟应当在其年满十八周岁时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否则可能会有不利后果。工作人员建议刘某某不要怠于行使权利,可以先到法院起诉,把给付抚养费的事情固定下来,至于按什么标准给付抚养费,到时候法院会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则会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