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老李所在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下面有多家分公司,而这些分公司都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老李起初在其中的一个分公司工作,后来调到另外一个分公司工作。这两个分公司分别给他支付劳动报酬,其中前一个分公司还为他缴纳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4个月前,老李在工作时遭受伤害。经过法律程序,老李已经被认定为工伤。
现在,老李想知道自己的工伤应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答:
同一法人单位的不同企业,可定性为同一单位的不同部门。根据约定,在不同部门工作,由不同部门支付报酬是可以的。但是,不同部门分别支付工资,并不表明员工与单位存在不同劳动关系。由于在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只有一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也只是一种。一个劳动关系当然只能也只应参加一个社会保险,劳动者也应当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换种说法就是,甲职工在乙企业的丙部门和丁部门工作,丙部门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乙企业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甲在丁部门工作时受伤,实质就是在乙企业工作受伤,既然已经认定为工伤,自然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待遇。因此,对老李所受伤害,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相应的待遇。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