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两年多了,也算是一名核心员工。所谓核心就是对公司的运营模式及技术了解较多,被公司点名为核心员工。可是,因家庭原因我想离开公司,直接去离家比较近的公司工作。
我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去另一家公司工作吗?这样会不会对我将要工作的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将来要任职的公司会不会成为被告呢?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3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据此,在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便去新的单位工作,若是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您或者新的用人单位将可能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