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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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未戴安全帽受伤, 用工关系不同赔偿方式不同
我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跳槽吗?
在不同分公司工作 也可享受工伤待遇
别让亲友相聚时的娱乐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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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未戴安全帽受伤, 用工关系不同赔偿方式不同

 

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劳动者,在施工劳动中佩戴安全帽既是确保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职业纪律的一项严格要求。可是,施工过程中总有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往往不以为然。殊不知,其一旦因此遭遇事故伤害,在用工关系不同的情况下,戴与未戴安全帽的赔偿方式会有十分明显的差别。因此,每位劳动者都不能掉以轻心!

提供劳务受伤,雇员承担次要责任

农民工老曹常年跟小包工队从事工程建筑木工劳动。2017年9月的一天,他在某小区商品楼施工劳动时,一块从脚手架上突然掉下来砖块擦过头部砸在他脚上。

送医院治疗后,医生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骨骨折;鼻外伤;头皮裂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多发颅面骨骨折;脑外伤神经症。住院50天,垫付医疗费22218.02元。

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老曹的伤情构成10级伤残。法院经审理确认老曹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并以老曹未戴安全帽导致伤害加重,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为由,判决用人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老曹自己承担30%的责任。

【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用人单位作为雇佣老曹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负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因其疏于管理,未对按施工安全要求戴安全帽的人员予以检查监督纠纷,应对劳动者的损害负主要责任。

与此同时,老曹因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对损害发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承揽关系,受伤人自担主要责任

农民工谭小会常年在市场揽活打零工。2018年初的一天上午,个体商铺业者王女士找到谭小会,双方讲好价格,上下两层楼的商铺抹灰活以人工费3000元价格包给谭小会。

施工即将结束的前一天中午,谭小会在抹灰时未戴安全帽施工,因脚手架脱落导致其坠落,头部受伤达9级残伤残。经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谭小会自己承担60%的主要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谭小会与商铺业者王女士之间构成单项人工费承揽关系。其在施工前未检查脚手架的固定螺钉是否松动,便贸然使用该脚手架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他又未佩戴安全帽,加重了自己坠落受伤致残的损害后果。由于谭小会自身存在主要过错行为,故应自行承担60%民事责任。

而王女士明知承揽施工的谭小会系农民工,无施工资质仍然选任其进行施工,在选任方面存在过失,故应承担40%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按主次责任分担相应的损失。

劳动关系,即便有过错亦按工伤赔偿

老李系某工程建筑公司项目部材料员。2017年7月31日,老李在工作过程中经过一在建办公楼,楼上突然坠落的砼块将其砸中。经医院诊断,结果为开放性颅内损伤、脑挫裂伤,共住院治疗47天。

此后,经司法医学鉴定,老李的伤情构成8级伤残。老李系公司合同制员工,按法律规定应由公司申报工伤,但公司提出李某在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构成重大过错,应减轻公司的赔偿责任,否则不同意为其申报工伤。

【评析】

我国对职工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赔偿前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原因只要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单位均应当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老李所在公司以减轻赔偿责任为由拒绝申请工作,并不能阻止老李享受工伤待遇,老李可依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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