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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后继人才培养拟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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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代会审议非遗条例草案 将于20日上午表决
非遗后继人才培养拟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哪些项目能被列入非遗代表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如何认定?传承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经过三次审议,昨天上午《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提请市人代会审议。其中,在后继人才培养方面,规定非遗技艺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实施贯通培养。条例草案将于1月20日上午将进行表决。

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万余项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就这一条例草案进行了说明。截至2018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万余项,其中昆曲、京剧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声、抖空竹等126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北京评书、京绣等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273项,北京面人、拉洋片等区级非遗代表性项目909项。

三类项目可被列入非遗代表性名录

非遗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张清介绍,目前,本市已经建立市、区两级名录,但评审程序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条例草案进一步细化、规范了市、区两级代表性项目的评审条件和程序,拟将符合下列条件的非遗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分别是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具有地域特色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突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

人的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在条件方面,草案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可以主动申请,也可由他人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应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遗,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同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代表性传承人有哪些权利?条例草案规定,其享有自主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技艺传授、创作、生产、宣传、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代表性传承人,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措施。包括:提供用于创作、展示和教学的传承场所,给予开展传承活动的经费补助,资助开展宣传、展示、交流等专项活动等。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条例草案也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等。

条例草案提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评估本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经提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可取消其资格。

人才培养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为了加强非遗专业人才培养,草案在上位法规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带徒传承的基础上,拓展丰富了传承方式。一方面将非遗技艺传承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实施贯通培养,对非遗相关专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还将组织培训,提高传承人群综合能力。

促进非遗进校园进社区

为了加大对非遗传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条例草案作出一系列规定。其中,对促进“非遗进校园”“非遗进社区”作出具体制度安排。此外,政府应采取搭建合作平台、建立消费促进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促进非遗的传播、合理利用和发展。

根据存续状态和项目类别分类保护

针对非遗门类多、差异大的特点,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对代表性项目按照存续状态和项目类型施行分类保护,精准扶持。

根据存续状态,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实行生产性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根据非遗的项目类别,对突出体现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的老字号传统技艺、传统工艺、传统表演艺术等非遗,分别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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