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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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将试用农民工当省钱“妙招”
斑马线前就该“车让人、人快行”
工会“大喇叭工程” 彰显关爱
微商不能 “野蛮生长”
“动真格”
多管齐下遏制网络招聘诈骗乱象滋生蔓延
谨防“隐蔽工程” 变成“隐患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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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将试用农民工当省钱“妙招”

 

事实上,于用人单位而言,将试用农民工当省钱“妙招”未尝不是假聪明,比如,人员流动大,管理成本就增加了,也不利于行业良性发展,毕竟企业生财有道,想做大做强,小伎俩不可取。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随着普法教育的推进、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签订劳动合同,重视保留工作证据,被欠薪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不过,现实中,仍有一些不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包藏“套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玩心眼、设“陷阱”,让农民工防不胜防,屡屡中招。(12月13日《工人日报》)

首先来看看《工人日报》记者在调查采访时的发现,制造业、餐饮业、休闲娱乐业、建筑业等行业的30位农民工,其中有21位遭遇过试用期被辞,其中18位无故被辞,最多的一人遭遇过5次,仅有3位被告知了辞退理由。可见,试用期极容易成为农民工权益被侵害期。甚至多数在试用期被辞的农民工认为,单位只要把工钱结了就很仗义,并不违法,浑然不知自己已被侵权。

一些企业之所以在试用农民工身上打小算盘,一则利用了他们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的弱点;二则也是基于“有利可图”,比如,“长期工”要交社会保险,且辞退的成本高,一些用人单位便会长期雇用试用工;三则监管与处罚存在难点,比如,只有农民工意识到权益受侵害投诉后才能发现问题,这就为不法企业提供了空子。

由此可见,规避试用农民工权益被其伤害,其一,农民工须增强法律意识,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无理由”辞退试用农民工,对此,这就需要农民工多学法、知法、用法。

其二,用人单位当多些守法自觉。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在试用协议上写明,“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其实,这就无异于是“霸王条款”。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不仅要明示录用条件,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说,还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所以,用人单位遵法行事最为重要,应少些投机取巧心理。

其三,劳动用工监管须再给力。一方面应该做好相关知识的普及,既要使各类企业明白,在试用农民工身上动歪脑筋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更应该动员起广大劳动者正视自己的权益,以及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己权益;另一方面也应加大劳动用工巡查频率,发现问题即时解决,而且也应加大相关案件警示力度,以形成震慑作用。

事实上,于用人单位而言,将试用农民工当省钱“妙招”未尝不是假聪明,比如,人员流动大,管理成本就增加了,也不利于行业良性发展,毕竟企业生财有道,想做大做强,小伎俩不可取。同样,也应充分发挥好人社局、工会等设立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作用,不断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这也有利揭穿和打击不法用人单位的小伎俩。

□杨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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