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喜欢自由职业,不喜欢按时照点去公司上班,所以平时我都是跟一些单位做的小时制的工作。比如,我会去一些快餐公司、服务类的单位公司工作,有时一些单位逢年过节或平时中午、晚上特别忙的时候,我会去这些服务类的公司工作个三两小时。我一般都是在网上找这样的工作,或者通过一些朋友介绍、公司引荐,总之,不是那种全日制的工作。
最近,有一个公司跟我约定每天来单位三小时,早上一小时半,下午一小时半,主要是打扫卫生。这个公司让我试用一周,对此我有点理解不了。我想了解一下,法律有对我这种方式的工作有相关法律规定吗?这种非全日制用工有试用期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工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性质,这种用工形式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