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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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救被害人离开现场 只要不逃避可认定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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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1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抢救被害人离开现场 只要不逃避可认定自首

 

编辑同志:

我丈夫最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为抢救生命垂危的伤者,他在报警后不仅积极拦车将伤者送到医院,而且在医院全力筹集医疗费用。交警寻迹找到医院后,将我丈夫刑事拘留。

请问:在我丈夫已经如实反映事实经过,根本没有产生过逃跑的意思。他只是没有在交警到来之前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读者:姜晓玮

姜晓玮读者:

你丈夫同样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即自首应当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个要件。如果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只是因救助被害人而错失自动投案的时机,同样符合这样的条件: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采取的是一种较为宽松的态度,即只要没有逃避法律惩处的侥幸心理,符合自首立法的价值取向,不会因此放纵犯罪,浪费司法资源,如果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就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即认定为自首。

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先前的伤害行为,对受害人具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为了履行该义务,有些人往往只是下意识的想到立即救助,而不是首先想到投案,而等其回过神来,交警已经出现在其面前。在此情况下,如果片面强调不是主动投案,无疑既是对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的苛求,也是不利于倡导以人为本。

与之对应,你丈夫在报案后,积极拦车抢救伤者、筹集医疗费用,根本没有逃跑的想法,事后又能如实反映事实经过,不能仅仅因为没有在交警到来之前投案而否定其自首。

颜梅生 钟修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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