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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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碰瓷诈骗”须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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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8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碰瓷诈骗”须依法严惩

 

通过低速占道行驶的方式迫使后车先降下速度,等后车打算超车后,由同伙骑自行车冲出,伪造交通事故,并以自行车后座乘客受伤为由敲诈索赔。通过这种“碰瓷”方式,朱某等8人在怀柔、昌平等地区共诈骗20起,涉案金额达25万余元。8月16日,上述8人团伙因涉嫌诈骗罪,在怀柔法院出庭受审。(8月17日《北京青年报》)

我国刑法中没有“碰瓷罪”,但不等于这类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事实上,碰瓷可能涉嫌几个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有的“碰瓷行为”足以入刑。让“碰瓷行为”与法律“对号入座”,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同样的,对碰瓷行为难以界定,不等于无法界定。依法处理碰瓷,需要提升执法水平,需要完善法律,不能让驾驶人员只靠行车记录仪自证清白。

同时,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依法、安全文明行车,不要违规越线行驶、随意掉头,或跟车太近,当然更不能酒后驾驶车辆,否则就很容易成为“碰瓷者”的目标。如果开车时遇到“碰瓷者”的纠缠,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同时,要马上报警。

此外,交管部门也要健全有关监督举报机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对于蓄意撞车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应法律严惩不贷。这样,碰瓷者的可乘之机将少之又少。□祝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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