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赵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5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赵某在2012年5月向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刷卡支付20万元,用于购买丰田轿车一辆。可是,赵某却将该车交给其情人小王使用,甚至将该车亦登记在小王名下。
得知上述情况,妻子张某将其丈夫赵某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赵某赠与小王20万元的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此款。近日,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院庭审中,赵某对妻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此款”的主张不持异议。小王则认为当时赠与的是车辆,并不是购车款,因此只同意返还丰田轿车。
对此,密云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将购车款20万元支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用于给小王买车且该车登记在小王名下,而非将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变更登记在小王名下,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赵某赠与小王的是购车款,而并非车辆。
关于赵某与小王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密云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丈夫赵某将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赠与小王用于购车,该赠与系未经张某同意的对夫妻大额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小王在接受赠与时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赵某赠与小王购车款2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小王应当将取得的款项返还给赵某和张某。
鉴于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且赵某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对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返还购车款不持异议。综上,密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王路曼